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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婚约代理词范文(实用5篇) 全球速读
2023-05-11 14:05:33    来源:互联网

二审婚约代理词范文 第1篇

1、首部


(相关资料图)

每一份二审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

2、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

3、正文

正文是二审代理词的核心内容。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

(5)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4、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二审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

二审婚约代理词范文 第2篇

1、未考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进行登记结婚的原因。在原审庭审中上诉人陈诉:未登记结婚的原因是双方同居并订婚后女方一直不能生育,在农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的观念还是存在的,双方及双家长都很着急,被上诉人也颇有微辞,女方也因此多次去南京就医,并要求男方一同检查,但男方不肯去就医,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在原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一直表明从未不愿意同被上诉人领取结婚证,也愿意和被上诉人一起生活。而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回避该事实,强调:“返还彩礼不问原因”。上述事实有原审庭审笔录加以证实,充分证明了不结婚不是上诉人的原因,而原审法院视该事实不顾,作出不适当的判决,有违公平和公正的民事基本原则。

2、未考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同居的时间。上诉人自从2011年12月经介绍与被上诉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到2013年1月1日双方订婚,一直抱着与被上诉人结婚的目的与被上诉人交往,并经常生活在一起,订婚后,也一直同居。而原审法院判决时对该事实也未加考虑,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二审婚约代理词范文 第3篇

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表明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意见的诉讼文书。

上诉状主要论述的是事实和理由,代理词主要论述的是法律依据。

二审婚约代理词范文 第4篇

1、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出示了两份证人证言,一个证人是丁健,另一个是李二姑。其中只有丁健到庭。首先,两个证人一个是被上诉人表叔,一个是被上诉人外婆,与被上诉人存在直接厉害关系,基于他们与被上诉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该两证人是不可能公正的陈述案件事实的,并且两证人所作的关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到底多少彩礼钱也是道听途说而来的,根据最高院的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两份证人证言属于瑕疵证据和传闻证据,证明力极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且该两份证言也不存在能相互印证和想互补强的法律效力。关于被上诉人提供的偷录的上诉人母亲周桂娥的录音证据,也同样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所主张的14万彩礼钱,因为被上诉人派人到上诉人家中给付彩礼时,是用一个上锁的彩礼盒封装的,被上诉人将彩礼盒子交给上诉人而不是交给上诉人母亲周桂娥,彩礼盒钥匙只有上诉人有,所以上诉人母亲周桂娥并不知晓彩礼盒子中的彩礼是多少钱,上诉人也未当场打开,并且在该录音证据中,上诉人母亲周桂娥已明确说明“聘礼包括什么在内14万”,被上诉人在出示的录音笔录时,有意将“包括什么在内”省略,并且被上诉人提供的偷录的上诉人母亲周桂娥的录音证据是孤证,而且周桂娥在一审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其只听上诉人说过收到8万元彩礼钱,包括其他一起的大约14万左右,且录音内容也是在双方争执情况下所说,而且收到彩礼后的第二天,上诉人将彩礼盒子中8万元钱存进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单证明,一审原件交给法院),也能证明上诉人收到的是8万彩礼而非14万彩礼。最重要的一点,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出示一份银行对账单用于证明其交给上诉人的彩礼是14万,其中,第一笔:2012年9月28日取出的万元;第二笔:2012年11月16日取出的10万元;第三笔:2012年11月16日取出的3万元。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认可上诉人于2012年11月11日存进邮政储蓄银行8万元钱为被上诉人交给上诉人的彩礼钱,那么,被上诉人交给上诉人彩礼的时间一定是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被上诉人于2012年11月16日取出的两笔共计13万元钱款就不是给付上诉人的彩礼钱,该两笔钱与彩礼钱无关,只有2012年9月28日被上诉人从银行取出的万元钱款才是交给上诉人彩礼钱,该数额与上诉人实际收到的8万元彩礼钱相稳合,也正如上诉人母亲周桂娥在录音中所说的那样,“14万是包括什么在内的”。所以,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的彩礼为14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该为8万彩礼。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交往的过程中,被上诉人赠与上诉人的价值6000元的电脑、赠与上诉人三金的万元,及被上诉人定亲仪式花费的酒席钱1万元及认亲钱1万元根据法律的规定应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故上诉人不承担返还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恳请贵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高某

2015年1月21日

二审婚约代理词范文 第5篇

劳动争议案件二审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熊***等57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二审代理人。本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本律师认真的研读了本案一审的庭审笔录,仔细分析了一审各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结合今天庭审各方的陈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采纳。

一、一审判决具有严重的违法性。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一审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巴渝子第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如此认定明显与上诉人一审的诉状的请求不相符。上诉人在一审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由此足以说明一审法院擅自变更了原告方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从2008年起计算经济补偿金明显错误。因上诉人在一审要求被告方支付5年的经济补偿金。5年的时间是从2007年9至2012年的9月。即上诉人是从2007年9月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由此足以说明一审法院擅自变更了原告方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该行为明显违反了《_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处分原则。该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足以认定一审判决书具有严重的违法性。

二、一审认定**劳务经济开发公司、重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重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重庆***有限公司实施的劳务派遣属于逆向劳务派遣行为合法有效明显错误,应依法认定重庆**有限公司为实际用人单位。首先,四被上诉人实施的劳务派遣属于逆向劳务派遣。所谓逆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根据以上对逆向劳务派遣概念的分析结合本案事实明显看出,**劳务经济开发公司、重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重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重庆**有限公司实施的劳务派遣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名为劳务派遣,实际是滥用劳务派遣形式,强行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强迫职工置换身份,这不仅严重违反平等自愿原则,而且还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逆向的、假的劳务派遣,只为实际的用人单位谋一己私利找到一个推卸责任的、非法的借口而已。这种非法的逆向派遣虽然降低了实际用人单位重庆**有限公司的用工成本使其获得非法的暴利,但该行为却规避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足以说明,逆向劳务派遣是虚假的派遣是规避法律责任、违法的,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也是无效的。实际上,从**劳务经济开发公司、重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重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份劳动合同等证据也可以充分证明上述三个劳务公司与重庆**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行为具有虚假性、欺诈性、恶意串通性。

综上,**劳务经济开发公司、重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重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1日、2009年10月16日、2012年2月1日与本案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违反了《_劳动合同法》第66条一款、二款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依照《_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认定上述三份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从而足以认定在本案中重庆****有限公司是实际的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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